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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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存款業務


台幣支票存款

憑存戶簽發本行印製之空白支票,或利用自動化設備委託銀行支付隨時
提取不計利息之存款。


台、外幣活期存款

隨時可存取之有給息存款帳戶,利息每半年結息一次,存取手續簡便。


台、外幣定期存款

客戶可依其資金運用的狀況,分別就一個月、三個月、六個月、九個月、
一年、二年、三年之不同期限加以選擇,存期在三個月以上者,可按月
領取利息。


備註

*本行最低開戶金額為新台幣參佰萬元或美金壹拾萬元 (或等值外幣)
**台幣活期存款之存款起息點為新台幣壹萬元
***外幣活期存款之存款起息點為美金伍佰元 (或等值外幣)


國內跨行通匯

提供國內不同銀行間匯款,安全又方便。


代收台幣票據

代客託收本埠及外埠票據交換。

企業金融放款業務


一般週轉金貸款

1. 對象: 凡登記合法、納稅完妥之廠商,並經信用調查合格者。
2. 期限: 最長不得超過1年。
3. 用途: 用於營運本業之週轉金。
4. 擔保品: 變現性較大之動產與不動產。
5. 還款辦法: 分期攤還或到期一次清償。


貼現

1. 對象: 凡登記合法、納稅完妥之廠商,並經信用調查合格者。
2. 期限: 最長不得超過180天。
3. 用途: 對於交易產生之遠期匯票本票予以短期週轉金。
4. 擔保品: 應提供財政部公佈「銀行辦理票據承兌保證及貼現業務辦法」之合法票據,必要時仍應提供本行認可之擔保品。
5. 還款辦法: 憑到期之承兌匯票或本票提示付款償還。


應收票據貸款

1. 對象: 信用卓著,財務業務及存匯實績良好,登記合法之廠商。
2. 期限: 最長不得超過180天。
3. 用途: 對於交易產生之客票予以短期週轉金。
4. 擔保品: 應提供應收客票為還款來源,必要時應提供本行認可之擔保品。
5. 還款辦法: 以託收之應收客票到期提示付款償還。


國內遠期信用狀購料融資

1. 對象: 凡依法登記之工商企業,並經信用評估合格者。
2. 期限: 最長不得超過180天。
3. 用途: 向國內採購原物料、器材、零件等。
4. 擔保品: 視個案酌情訂之。
5. 還款辦法: 信用狀申請人應於匯票到期前一日,將票款交存本行備付,或於墊款到期日償還本息。


外銷廠商短期台幣放款

1. 對象: 凡在本行辦理出口押匯、出口票據託收及外匯存款之客戶。
2. 期限: 最長不得超過一年,每筆最長不得超過180天。
3. 用途: 外銷產品,在產製銷售過程中所需原料之週轉金。
4. 擔保品: 借款人信用卓著或殷實可靠之保證人,必要時應提供本行認可之擔保品。
5. 還款辦法: 以託收之應收客票到期提示付款償還。


各項保證業務

1. 商業本票發行保證
2. 押標金及履約保證
3. 外勞保證金保證


進口外匯業務

開發國外及國內即期、遠期信用狀

1. 對象: 凡依法登記之進口廠商,並經信用調查合格者。
2. 期限: 最長不得超過180天。
3. 用途: 向國外採購原物料、器材、零件等。
4. 擔保品: 視個案酌情定之。
5. 還款辦法: 即期信用狀於國外押匯單據寄達,經本行通知日起7天內結匯償還,
    遠期信用狀則記帳放單,到期結匯償還本息。貨運單據未到,可申請擔保提貨或
    副提單背書,並應結匯償還,或記帳放單。


出口外匯業務

出口押匯、出口託收

1. 對象: 凡依法登記之出口廠商,並經信用調查合格者。
2. 申請手續: 出口押匯初次往來之客戶請洽本行出口業務部,於辦妥有關手續後,
    即可在額度內辦理押匯。出口託收免申請額度,本行收妥款項即撥付申請人。
3. 辦理程序: 填送出口押匯(託收)申請書,連同信用狀(出口託收免附)及全套押匯(託收)單據,
    送交本行洽辦。出口押匯新客戶應先送存「總質押權書」(L/H),並覓妥本行認可之保證人或擔保品。

匯兌業務


國外匯出匯款

對象:
1. 個人:年滿18歲,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、外僑居留證或持外國護照之個人。
2. 法人: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、行號、團體。


國外匯入匯款

對象: 本行客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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