進口外匯業務 


 

 

開發國外及國內即期、遠期信用狀

 

1. 對象:
 
  • 凡依法登記之進口廠商,並經信用調查合格者。
2. 期限:
 
  • 最長不得超過180天。
3. 用途:
 
  • 向國外採購原物料、器材、零件等。
4. 擔保品:
 
  • 視個案酌情定之。
5. 還款辦法:
 
  • 即期信用狀於國外押匯單據寄達,經本行通知日起7天內結匯償還,遠期信用狀則記帳放單,到期結匯償還本息。貨運單據未到,可申請擔保提貨或副提單背書,並應結匯償還,或記帳放單。
   

 

進口託收(D/A、D/P或O/A)

 

1. 對象:
 
  • 凡依法登記之進口廠商,並經信用調查合格者。
2. 期限:
 
  • 最長不得超過180天。
3. 用途:
 
  • 向國外採購原物料、器材、零件等。
4. 擔保品:
 
  • 視個案酌情定之。
5. 還款辦法:
 
  • 付款交單(D/P)憑本行所發之單據到達通知書,來行辦理結匯付款交單。承兌交單(D/A)俟匯票到期時辦理結匯手續。 計帳交易(O/A)於到期日辦理結匯。